青海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外,由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青海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tyj.qinghai.gov.cn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西宁市体育巷9号10楼青海省体育局办公室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统

信息分类依据《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单位职能,予以明确。信息采用多级类目编排,编排原则参考《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 工作动态。主要包括:本机关各处室工作动态,行业动态,州地县体育最新动态。

(二) 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体育政策性文件、有关制度。

(三) 人事信息。主要包括:人事任免、干部选拔等。

(四) 计划总结。主要包括:每年初计划与年终总结。

(五) 规范文件。 主要包括:机关各处室报告通知。

(六) 财务公开。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专项项目、采购招投标、重大项目。

(七) 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领导分工、内设机构、直属单位。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2.公开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tyj.qinghai.gov.cn。同时我机关以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以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询问。

3.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请填写《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试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本机关爱理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请人可能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tyj.qinghai.gov.cn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请人提出的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青海省体育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4)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注:目前暂不收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青海省体育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西宁市体育巷9号隆丰国际大厦10楼

办公时间: 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联系电话:(0971)8244863、传真(0971)8239331

电子邮箱qhtyjoffice@163.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