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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
编号:202604081115393204您的来信:
来信内容:
我在2026年3月4日,通过峰云探险俱乐部,合法登顶岗什卡三峰 青海省体育局关于登顶证书电子化的条文发布在2026年3月24日,在我登顶之后,所以需要给我按之前的政策提供纸质登顶证书,否则涉嫌程序违法 一、违反的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违法事实: 本人登顶行为发生于2026年2月25日,早于公告发布时间(2026年3月24日),行为发生时并无“停止发放纸质证书”的规定,本人基于当时有效的《青海省体育局登山活动管理工作流程(暂行)》,享有获得纸质版《登顶证书》的合法预期。青海省体育局用事后发布的新规,剥夺本人在先形成的合法权利,不属于“更好保护公民权利”的例外情形,构成实质意义上的溯及既往,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2. 违反《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违法事实: 案涉公告于2026年3月24日公布,却将效力溯及2026年1月1日起的登顶行为,既未满足“公布后30日施行”的一般要求,也不属于可立即施行的法定例外情形。针对本人2月25日的登顶行为适用该公告,直接违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程序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违法事实: 登顶证书属于登山活动中的资格证明类行政许可证件,本人登顶行为符合当时有效的发证条件,青海省体育局依法负有颁发纸质版《登顶证书》的义务。其仅提供电子版证书、拒绝发放纸质版,限制了本人获取法定行政许可证件的权利,违反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颁发许可证件的强制性规定。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违法事实: 登顶证书电子化属于涉及公众权益的重要行政政策调整,青海省体育局仅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未在官方网站、政府公报等法定权威渠道同步公开,未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不符合“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要求,程序存在瑕疵。
来 信 人:李重虎
来信日期:2026-04-08
处理情况:

处理单位:体育局
处理时间:2026-04-08
处理状态: 处理中
处理情况:

尊敬的李重虎您好: 推行电子证照是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具体牵头落实部门,已发布多份纲领性文件,系统部署电子证照的扩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工作。 电子证书进行实现线上提交、无纸审批、电子出证、指尖查阅”的数字化闭环,也解决了传统的纸质证书存在伪造难辨、丢失难补等问题。 通过信息化平台,每一张电子登顶证书都拥有唯一的数字标识,数据上传即锁定、修改全程留痕,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唯一性和可追溯性。无论是用于成绩记录、荣誉展示,还是作为后续登山活动的资格证明,电子证书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纸质证书请联系登山俱乐部制作。

处理单位:体育局
处理时间:2026-04-10
处理状态: 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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