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9日 点击数: 次 字体:小 大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范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扩大体育彩票公益金社会影响力,树立体育彩票公益形象,促进体育彩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 包括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体育健身器材购置和维护、全民健身及青少年体育活动、群众体育组织建设、竞技体育竞赛和训练保障,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等。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目录以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目录为主要依据,并结合青海省实际,由省体育局确定。
第三条 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制度,对全省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资助项目宣传联席工作机制;
(三)协调体育彩票公益金分配、管理、使用、宣传的具体负责部门参与资助项目宣传工作。
第四条 各市(州)、县(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资助项目宣传工作方案和计划;
(二)坚持“谁使用,谁宣传”的原则,协调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的具体部门参与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资助项目宣传工作纳入体育彩票公益金分配、管理、使用全过程,建立体育彩票公益金分配、管理、使用、宣传联席工作机制,并定期研究资助项目宣传工作。
第六条 每年6月30日前,接受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即“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进行体育彩票品牌形象宣传,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布公益金使用方向、时间、数额等信息。同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信息告知省体育局、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
鼓励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宣传内容。
接受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运动队,应根据体育彩票宣传需要,积极参与体育彩票宣传活动。
第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与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建立工作机制。体育彩票机构应主动配合、积极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做好体育彩票宣传工作。
第八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体育局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以及至少一家省级主流传统纸质媒体上发布上一年度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公告。并按要求将体彩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及省财政厅。
第九条 每年6月30日前,各市(州)、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网站以及至少一家本级主流传统纸质媒体上发布上一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公告及公益金资助项目信息。无门户网站的,可由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项目实施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体育主管部门或当地主流传统纸质媒体代为发布信息。
第十条 建立公益金资助项目使用宣传工作报告制度。每年7月30日前,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将公益金资助项目使用宣传情况向省体育局、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报告。结合报告情况,省体育局对各地进行抽查,并对整体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每年8月30日前,省体育局将公益金资助项目使用宣传情况向国家体育总局报告。
公益金资助项目使用宣传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公益金宣传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完整性、公益金资助项目信息公布情况、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益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数据、宣传方式、宣传内容以及宣传效果评估等。
体育彩票机构应根据项目实施单位公益金使用宣传方案制定工作评估标准,配合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部门工作。
第十一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牌设计及安装规范》对体育彩票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和购置的体育健身器材,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彩票资助标牌。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采购规范设计并安装具有体育彩票资助标牌的器材。
第十三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资助或以公益金资助为主开展的全民健身活动、青少年体育活动、各类竞技体育竞赛和训练保障活动,以及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开展的全民健身法规、科研、宣传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将“中国体育彩票”作为活动冠名。
在活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展示“中国体育彩票资助”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横幅、路旗、广告牌、资助标牌等,并将活动举办地的同级体育彩票机构列为组委会组成单位或参与单位。体育彩票机构应当主动参与现场活动,宣传体育彩票公益形象。
在组织宣传报道时,项目实施单位应与体育彩票机构共同引导和鼓励媒体客观报道资金来源,宣传体育彩票公益形象。
第十四条 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和维护的各类运动及比赛场馆设施,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单位,应在场馆设施显著位置设置资助标牌,并提供不少于场地广告面积1/4的资源,用于体育彩票宣传。
第十五条 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述规定,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的,将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酌情核减资助项目资金等。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将体育彩票宣传纳入本部门年度体育彩票管理工作内容,要对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宣传义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依据。在考核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公益金宣传义务时,应充分听取体育彩票机构的意见。
对于没有达到公益金宣传工作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审核该单位资助项目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酌情核减资助项目资金等处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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