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顽强拼搏、献身体育事业和训练备战参赛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竞技体育运动水平,解除运动员后顾之忧,加强运动员队伍建设,推动高原体育强省建设和健康青海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运动队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经省体育局批准退役的运动员。

第三条 各级体育、组织、机构编制、教育、国资委、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退役运动员安置所需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不足部分通过社会捐助、归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途径补充。

 

第二章 组织安置

第四条  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青奥会前3名,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第1名的退役运动员,由省体育局商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根据运动成绩、个人志愿,在空编内提出安置计划,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落实到各级事业单位工作。

第五条 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青奥会48名,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26名的退役运动员,由省体育局商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提出招聘需求计划,在空编内确定定向招聘名额,采取考试或考核聘用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安置到体育行业、各类中小学校、国有企业工作,安置到中小学校的须具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积极探索先入职后培训,建立聘用优秀退役运动员为体育教师或教练员制度,畅通优秀退役运动员、教练员进入学校兼任、担任体育教师或教练员的渠道。

第六条 鼓励退役运动员自行联系单位进行交流或流动。

第七条 参加社会公开考试。鼓励退役运动员参加公务员公开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鼓励有需求的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退役运动员。     

 

第三章 自主择业

第八条 对不符合组织安置条件、不接受组织安置的退役运动员,采取自主择业的形式安置,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根据退役运动员的运龄、运动成绩和退役前的体育基础津贴等因素确定。

(一)基础安置费。运龄满8年(含)以上的,按照退役时青海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满4年不满8年的,按2倍发放;4年以下的,按1倍发放。因训练比赛所致伤残,导致聘期不满4年的退役运动员,经个人申请、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按2倍标准发放。

(二)运龄补偿费。每满1年运龄发给本人4个月的体育基础津贴。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未满1年按1年计算。

(三)运动成绩奖励费。按在役期间参加国际国内比赛,取得的最高成绩计算(见附件)。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按相应标准的70%计算运动成绩奖励费。

(四)下列人员不列入自主择业的范围:

1.被机关单位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

2.与训练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

3.擅自离队或因个人原因停训及违纪、违法等造成非正常退役的。

(五)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退役运动员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发放退役费。 

 

第四章 职业转换过渡期

第九条 退役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

(一)职业转换过渡期从运动员批准停训的下月起实行,期限为1年。职业转换过渡期内,不计算运龄,体育津贴照发,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等待遇,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二)不符合组织安置或不接受组织安置的退役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满,仍未转移人事关系的,采取自主择业形式安置,所在单位与其解除人事关系,将其人事档案转移到输送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体育部门,针对运动员的特点,做好退役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内的岗位培训、资格培训、创业培训,鼓励运动员参加社会举办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后就业能力。

十一 鼓励退役运动员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和体育院校单招考试,被高校录取后享受自主择业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 落实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扶持基金使用暂行办法》(体基字〔20201号)等规定,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扶持其创建体育经营实体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十三 鼓励退役运动员从事实体化体育协会、社区体育服务行业及各类健身俱乐部教练工作,享受自主择业政策。

十四 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运营单位和各级财政投入建成的体育场馆,要安排不低于1/3的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并签订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在省级层面建立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长效机制,定期召集体育组织、机构编制、教育、国资委、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附件:自主择业创业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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