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0日 点击数: 次 字体:小 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省体育局、教育厅《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方案》,扩充我省体育后备人才规模,打牢体育后备人才基础,提高业余训练质量和水平,挖掘、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省体育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创建一批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为抓好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制定,适用全省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训练基地”)。
第三条 训练基地是指具有开展青少年体育训练的传统,能够发现、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中小学校。
第四条 训练基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并积极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训练基地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创建训练基地的中小学校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视学校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具备符合运动项目训练的训练场地、器材。
(三)学校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的业余训练队,每个项目训练人数不少于20人,并建立运动员个人信息档案。
(四)每个项目不少于1名体育教练员(教师)。
(五)严格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教练员(教师)应具有完整的训练计划,包括:年度训练计划、阶段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课时训练计划,以及年度和阶段训练总结。
(六)保证有一定的训练时间,每周训练4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1.5小时。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寒暑假期间,能有效组织运动员集中夏(冬)训,时间不少于15天。
(七)积极参加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和培训,积极为各级体校、省专业队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训练基地申报
(一)凡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填写《青海省体育后备人才训练训练基地申报表》,并向当地县(区)体育部门提交申请。
(二)县(区)体育部门根据创建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条件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市(州)体育部门。
(三)市(州)体育部门结合本地区运动项目布局和地域特点,审核申报材料,同意后统一将本地中小学申报材料报省体育局。
第八条 训练基地的审批和命名
省体育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评估。通过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学校,由省体育局正式命名为“青海省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并挂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省体育局群体(青少)处负责训练基地的指导、管理工作,协助训练基地制定相关制度,选派教练员、退役优秀运动员到训练基地指导训练、竞赛工作。
第十条 市(州)、县(区)体育部门具体负责对训练基地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对训练基地检查和指导,为训练基地教练员(教师)提供培训、学习的机会。
第十一条 训练基地必须按照“培养兴趣、选好苗子、打好基础、科学训练、积极提高”的原则,严格按照青少年运动项目训练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系统扎实的训练,认真做好选材、训练和输送工作。
第十二条 训练基地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以电子件和纸质件两种方式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报送省体育局群体(青少)处。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对训练基地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省体育局群体(青少)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按照训练基地自评和考核组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训练基地根据《青海省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考核评估评分标准》打分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与工作总结一同报送。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于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训练基地分三个档次下拨训练基地专项训练补助经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下一年训练基地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训练基地命名2年为一个周期,满一个周期后,省体育局对训练基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新周期不予命名。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凡被命名训练基地的学校,省体育局每年按照年度考核评估情况,在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训练补助经费进行奖励,并在配置训练设施器材、安排冬夏令营活动、选拔体育后备人才上予以倾斜。
第十八条 专项训练补助经费使用规定:必须用于训练、参赛、训练器材的购置、服装及训练补贴等方面。经费由训练基地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或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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