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 点击数: 次 字体:小 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国家荣誉与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全面构建“拿干净金牌”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反兴奋剂管理工作,根据《反兴奋剂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反兴奋剂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把反兴奋剂工作摆到运动队建设、体育建设工作的最重要位置上去审视、去布置、去落实。坚持对兴奋剂“零容忍”的态度,将警惕兴奋剂、远离兴奋剂、拒绝兴奋剂变成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我省兴奋剂问题“零出现”,全面提升体育行业反兴奋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三条 反兴奋剂工作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为本,公平、公正、公开,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标本兼治、发展创新、综合施策多项措施,在省体育系统建立“纵横交叉、上下联动”的反兴奋剂工作机制。
第四条 青海省体育局负责并组织全省的反兴奋剂工作;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省体育局反兴奋剂中心、省级运动员管理单位、省级训练保障单位、省级体育社会团体和组织、省级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以上简称省级训练管理保障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将反兴奋剂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中。
第五条 反兴奋剂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反兴奋剂工作组织体系,制定反兴奋剂工作制度,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宣传,设立兴奋剂风险预警机制,提升兴奋剂防控能力,建设反兴奋剂查处体系,实施处罚和追责制度,实行反兴奋剂工作的考核与监督,进行反兴奋剂工作的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青海省体育局领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反兴奋剂工作,协调和推动跨部门合作开展本省兴奋剂综合治理。负责确立全省反兴奋剂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定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划;审核并监督省内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省级训练管理保障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的实施;对省内兴奋剂违规进行处理决定。
第七条 青海省体育局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全省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反兴奋剂教育宣传,承担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兴奋剂检查任务,开展兴奋剂委托检查和结果管理,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进行食品、肉食品和营养品兴奋剂送检;实施省内纯洁体育教育讲师和兴奋剂检查官管理与培训;指导全省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协调和推动跨部门合作开展本地区兴奋剂综合治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制定本地区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划,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建立兴奋剂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加强青少年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强化反兴奋剂日常管理和监督,配合全省反兴奋剂工作开展。
第九条 省级运动员管理单位负责所属运动队和运动员反兴奋剂工作,按照“谁组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实行专人负责,制定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强化运动员注册、入队、训练、参赛等反兴奋剂工作日常监管,落实运动员与教练员、医务、膳食等辅助人员反兴奋剂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加强食品、药品、营养品管理,监督和协助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和治疗用药豁免等工作,开展兴奋剂自查、配合兴奋剂检查与调查,实施兴奋剂违规处罚决定,配合做好入选国家队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十条 省级训练保障单位、省级体育社会团体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实行专人负责,制定本单位或社团反兴奋剂工作制度,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宣传,实施达标赛等省级单项比赛的兴奋剂自查,配合进行兴奋剂检查,协助开展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兴奋剂违规调查,做好承办、协办赛事的药源性、食源性兴奋剂防控工作,实施兴奋剂违规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省级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运动会规程负责开展兴奋剂检查、宣传教育等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做好赛事药源性、食源性兴奋剂防控,在其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做出处理。
第三章 反兴奋剂教育宣传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全省体育局系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省级训练管理保障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进行日常反兴奋剂教育,全面推进以“拿干净金牌”为核心的反兴奋剂价值观教育,构建反兴奋剂教育预防体系。
反兴奋剂教育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工作原则、按照“全覆盖、全周期、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要求,综合运用教育讲座、报刊杂志、媒体网络、宣传视频、标语图片、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反兴奋剂教育与宣传,增强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提升对兴奋剂的自觉防控能力。
第十四条 实行反兴奋剂教育考试制度。在省体育局反兴奋剂中心指导下,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省级训练管理保障单位要按照教育培训、考试、签署承诺书、宣誓、监督、审批等流程,实施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工作,将其作为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入队、注册、参赛、上岗和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省级训练管理保障单位应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反兴奋剂教育拓展活动,建立反兴奋剂教育基地,设立反兴奋剂教育展厅。
第十六条 省体育局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全省纯洁体育教育讲师的团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纯洁体育教育讲师所属单位应对其开展相关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 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十七条 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批准或者同意的委托兴奋剂检查计划,由省体育局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体育局反兴奋剂中心管理和培养省内反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查官等反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对其开展相关工作应给予支持、协助。
第十九条 兴奋剂检查、调查工作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调查职责时,有权依法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和辅助人员驻地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在检查证件和授权文件无误后,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省级训练管理保障单位应当及时向省体育局报备以下相关信息:
(一)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对所属运动员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信息;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注册检查库信息;
(二)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查出的兴奋剂违规信息;
(三)肉食品兴奋剂委托送检计划和运动员兴奋剂委托检查计划;
(四)运动员行踪信息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兴奋剂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省级训练管理保障单位应当重视兴奋剂防控工作,制定兴奋剂问题应急预案,全面梳理和及时清除兴奋剂风险因素,加强反兴奋剂的日常管理,增强兴奋剂风险的管制能力。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训练保障单位应当定期送检肉食品,建立食品、药品、营养品采购、接收、保管、使用等工作制度,确保使用过程可追溯,严禁运动员、教练员及辅助人员私自购买营养品,避免运动员误服误用营养品发生的兴奋剂违规。要做好运动员外出转训、假期及比赛期间的就餐纪律,防止食源性兴奋剂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运动员就医用药的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禁用清单》中所列禁用物质的药物或禁用方法时,必须按照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的有关规定申请获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避免出现漏报错报误报以及未能及时申报导致的兴奋剂违规。
第二十五条 鼓励对兴奋剂违规进行举报,阻挠、报复兴奋剂举报为兴奋剂违规情形。
第六章 结果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省内自主实施的兴奋剂委托检查以及肉食品兴奋剂检测,由省体育局反兴奋剂中心进行结果管理,并通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兴奋剂检查中发生兴奋剂违规,根据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的处罚结果,给予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禁赛等处罚,给予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警告、停赛、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委托检查中发生兴奋剂违规,由省体育局及我省对运动员实施注册管理的相关省级体育社会团体,依据《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做出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禁赛等处罚,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做出警告、停赛、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由体育主管部门对相关管理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包括集训、试训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除按国家体育总局及相关协会规定给予处罚外,给予所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罚:
(一)发生兴奋剂违规,给予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取消所在单位相关奖励的评选资格;
(二)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主管教练等有责任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三)处于禁赛期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止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禁止在政府所属或者资助的体育场馆设施进行训练,取消相关的津贴、补助、资助或奖金,取消参加体育系统的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四)严禁聘用发生过严重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等辅助人员参与本单位运动员训练指导等相关工作,如查实,在体育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体育局所在省级人民政府。
严禁运动员擅自接受发生过严重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等辅助人员指导训练,如查实,运动员将不得入选省级运动队,并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体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业余运动员(代表地方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尚未进入省级优秀运动队的)发生兴奋剂违规,依据《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做出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禁赛等处罚,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一)凡在兴奋剂检查中发生一例禁赛四年以上兴奋剂违规,给予该单位该项目停赛一年的处罚;如出现第二例禁赛四年以上兴奋剂违规,取消该单位该项目参加下一届省运会的资格。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省运会周期内发生四例以上禁赛四年以上的兴奋剂违规,取消该单位下一届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等相关奖项评选资格。
每两例禁赛四年以下的兴奋剂违规按照一例禁赛四年以上的兴奋剂违规累计。
(二)凡在省运会决赛期间发生兴奋剂违规,取消该单位本届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等相关奖项评选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如发生恶性兴奋剂违规事件(指集体使用、集体作弊或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取消该代表单位该项目参赛资格;取消该代表单位体育道德风尚奖等各项奖励评选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领导责任。
(四)取消所属训练单位下周期国家和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命名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业余运动员在省队训练期间或者代表省队参赛期间发生的兴奋剂违规,主管教练员应认定为省队主管教练员。有直接责任人的,按照调查情况认定各运动员管理单位;无直接责任人的,各运动员管理单位应认定为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 涉及多个单位培养的运动员,相关单位应的培养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反兴奋剂职责,并报省体育局备案。发生兴奋剂违规的,根据备案的协议追究相应单位的责任;协议未备案有,追究各方的责任。
第七章 反兴奋剂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专项经费列入省体育局年度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训练服务保障单位应当设立专项反兴奋剂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反兴奋剂工作经费仅用于组织、实施反兴奋剂教育、宣传、培训、检查、检测、调查、科研、咨询、人才培养和对外交流等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青海省体育局。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
Copyright 2014-2022 tyj.qinghai.gov.cn 青ICP备19000552号-1 青公网安备:63010302000015
地址:西宁市体育巷9号1号楼(隆丰国际大厦) 邮编:810000 局办公室电话:0971-8244863 局网站电话:0971-8825512 邮箱: qhtyjoffice@163.com
页面执行时间:62.500毫秒
青海省体育局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