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正式实施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3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11日起正式实施。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2014年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党中央、国务院将全民健身作为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的重点,提出了新的要求。自2015年起,省体育局开始着手立法项目申报、酝酿等前期准备工作。2018年—2021年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各地的工作经验、意见和立法建议,赴各市州开展了调研,并开始起草草案稿。2021年省体育局与省司法厅沟通对接,完成了法规立项调整,与省人大社会委共同赴黄南、海南、西宁等地开展了省内立法调研,赴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进行立法考察。2022年《条例》作为省政府立法完成事项,省体育局先后与省司法厅、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沟通对接,密切配合,完成了草案修改、立法协商、专家论证、立法调研、会议审议等工作,于202211月份由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终审通过。

二、主要特点

一是与上位法紧密衔接贯通,形成较为完整的全民健身法律制度体系。《条例》严格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为主要依据,在确保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对上位法中原则性条款进行了细化、补充,并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我省全民健身工作经验、国家及我省最新政策通过立法形式固化下来;二是首次设置青海省全民健身月,更加有利于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制化和普惠化。《条例》结合国家“全民健身日”“体育宣传周”等设定,规定每年八月为青海省全民健身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月加强全民健身宣传,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竞赛等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咨询服务;三是体现出青海地方特色,首次以法规形式将青海省的特色赛事和运动项目加以规范、巩固。《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发掘、整理、培育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文化,依法举办赛马会、那达慕大会等特色体育活动,开展赛马、射箭、摔跤、轮子秋、锅庄、押加等传统体育项目;依托当地自然生态资源优势,开发高原户外运动,结合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青海国际冰壶精英赛等体育品牌赛事,推广自行车、冰雪、徒步等体育运动。明确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将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体育课程内容,开展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四是强化了健身服务监督管理,有利于规范体育健身场馆经营,确保公共体育服务有效供给。《条例》规定体育健身场馆经营者销售预收款健身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对擅自停止服务、拒绝或者无故拖延退还预收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失信惩戒。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健身服务业发展,规范和壮大全民健身市场,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促进全民健身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一是政治意义。2014年,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党中央、国务院将全民健身作为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的重点,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的出台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体育工作重要论述、批示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我省对体育工作尤其是对全民健身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法治意义。在《体育法》修订出台之际,我省加快全民健身立法,出台本省的全民健身地方性法规,顺应了体育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的大趋势,填补了我省体育领域综合性法规制度缺失的空白,使我省体育法规、政策、标准、规章等形成较为系统的制度体系,将进一步推动体育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民生意义。《条例》以法规形式赋予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和公民全民健身的职责、权利、义务,保障了体育惠民利民的民生福祉、健康需求,规范了体育福利的公共性、公平性、均等性,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全省人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附件: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

【打印文章】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版权所有:青海省体育局办公室  2014-2020

地址:西宁市体育巷9号1号楼(隆丰国际大厦)   邮编:810000  局办公室电话:0971-8244863 局网站电话:0971-8825512  邮箱: qhtyjoffice@163.com

页面执行时间:62.500毫秒  

青海省体育局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