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局办公室 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点击数: 次 字体:小 大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海省体育局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青海省体育局的视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
(二)外国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青海省体育局的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
(三)有青海省体育局参加的由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四)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负责人以及知名学者在青海省体育局参加的重要会议、考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
(五)由青海省体育局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重大体育活动;
(六)其他依法应当建档的重大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
(一)文件、讲话、记录、宣传报道、题词等重要文字材料;
(二)音频、视频材料;
(三)照片、图片及其文字说明;
(四)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奖状、锦旗,外事活动中的重要纪念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举办的重大活动档案资料于活动结束后由具体档案负责人员进行档案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存档工作。
第六条 重大活动档案一律保存原件。
第七条 应当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第八条 档案相关工作人员应建立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目录,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知识,忠于职守,遵守档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归档、汇交档案;
(二)涂改、伪造、损毁、丢失重大活动档案;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重大活动档案;
(四)档案工作人员其他渎职行为。
第十条 查阅重大活动档案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单位人员需查阅重大活动档案应开具单位介绍信,经省体育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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