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局办公室 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点击数: 次 字体:小 大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结合省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三条 局办公室(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每2年对局系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相关业务处室和局属单位应当对清理工作给予配合支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处室或局属单位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局办公室: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需要,不利于体育事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与深化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六)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应当坚持“开门清理”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征求、听取基层单位、社会公众意见。规范性文件属于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件的,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形成后,应当由局办公室汇总,并进行审核。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以文件、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清理结果应当报省政府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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