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局办公室 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点击数: 次 字体:小 大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行政执法行为,细化执法程序,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全面性,促进依法治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治省部署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告知和说明理由,包括行政许可告知和说明理由、行政处罚告知和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告知和说明理由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将行政许可的依据、期限、要求等相关内容以及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受理决定或许可决定的理由。
行政处罚告知和说明理由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执法相对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告知和说明。
第三条 告知及说明理由的形式。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对执法相对人予以告知和说明理由。
第四条 行政许可告知及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等;
(四)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但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
(七)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申请人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法律后果;
(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检验、检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等程序所需时间;
(九)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十一)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及理由;
(十二)其他依法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处罚告知及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种类、罚款数额;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情形的还应当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七)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其他依法需要告知的内容。
前款所列事项内容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向行政处罚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七条 采取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采取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九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之外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告知和说明理由,可参考本制度的基本要求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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