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局办公室 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点击数: 次 字体:小 大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执法的公开性、公正性,促进依法治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治省部署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为执法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行政执法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执法公正的。
第四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条 分管领导的回避,由体育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
第六条 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体育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应当回避的决定。
第七条 申请或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体育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不停止参与相关执法工作。
第八条 被决定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参加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案件的处理施加影响。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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