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局办公室 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点击数: 次 字体:小 大
第一条 为了提高省体育局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质素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快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步伐,为法治体育建设提供坚实的思想保证,结合省体育局法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体育局各级领导班子,机关处(含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公务员,局属单位科(含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并执行各级领导班子学习中心组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领导自学法律制度等制度。
第四条 领导干部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
(二)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针政策。
(三)认真学习党内法规、规定。
(四)认真学习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有关法律法规。
(五)认真学习有关体育法律法规、技术法规、规则和标准,以及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认真学习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
第五条 局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应当根据国家、省及省体育局年度普法重点,结合体育工作实际,制定学法计划。各级领导班子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2至4次,并有相应的学习会议记录。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要扩大到全体处级干部,直属单位中心组学习扩大到科级干部,各处室为本处全体人员。
第六条 局机关和各局属单位要根据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和工作需要,邀请法学专家、学者为领导干部举办专题法治辅导讲座。省体育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治讲座,由省体育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局属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每年不少于2次。
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自学的内容,安排好自学计划,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做好学习笔记。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辅导,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特别是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当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律专家在重大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省、局普法领导小组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以及法律知识竞赛答卷活动。凡因工作或公出不能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领导干部,要按规定程序请假,并参加有关补考。
第十条 新提拔或由同级非领导职务转为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法律知识考试重要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局系统领导干部普法考试,由省体育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新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的考试,由省体育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人事处联合命题,由人事处负责实施、省体育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巡考。副科级以上新提任领导干部的考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上述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机关和各局属单位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档案,并将干部的学法用法情况和考核结果记入学法档案。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考试材料由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将汇总材料报人事处备案。各局属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考试材料及管理,由本单位按上述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和考试。每年12月份至来年1月份之间,由省体育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系统处级以上干部、机关公务员和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各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检查内容为学法会议记录、学法讲座的实施、自学笔记及本制度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
普法考试每两年一次,结合省普法考试,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权限统一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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