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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7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西宁市体育局、各市(州)文体局

现将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体育局 

2025年6月10日

 

 

 

 

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精神,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服务监督,促进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行委)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7-18岁儿童青少年开展的课外体育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的机构。

面向4-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培训行为参照执行本《标准》要求。

、准入条件

(一)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条件的师资队伍

(五)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

(七)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材料等;

(八)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应当履行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培训机构要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5年,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成立前缴足并符合下列条件:

1.举办者法人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2.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的,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签订合作开办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4.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三)开办资金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营利性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相关专业管理经验熟悉体育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专项培训要求,与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五)章程规章制度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我省的其他相关规定。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六)党组织建设

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场地设施和安全保障

(一)培训场地

1.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且独立的培训场地,培训场所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

2.培训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3.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及高危行业工厂附近。

4.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5.场地(所)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签署2年及以上的有效租赁协议(合同)。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地(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

(二)场地面积

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能满足培训需要。培训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开办场所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m2,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m2(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三)设施器材

培训机构用于开展体育培训的设施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培训场所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使用室内场地的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四)安全要求

1.培训场地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备案,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2.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培训机构应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3.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培训人员人身意外险等,从事高危项目培训的机构应购买专门保险,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4.培训机构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5.培训机构场所应落实公共健康卫生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应对防疫部门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执教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培训能力。且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续和相关资格。上述各类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鼓励省专业队退役运动员、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从事校外体育培训工作。

(二)人员配备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专职执教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原则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三)人员管理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执教人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培训机构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从业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培训机构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培训内容

(一)课程要求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课程内容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不得以任何形式借体育类培训名义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培训材料

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审批登记

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行委)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其中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培训机构,应同时取得相应《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培训。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培训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增设分支培训机构或培训点(在民政部门成立的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收费管理

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及我省的相关规定,突出公益服务属性和育人功能。培训机构应与收费监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自觉主动接受收费监管。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九、附则

本标准由青海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标准20257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青体办202234号)同时废止。

各市(州)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实施细则,并报青海省体育局备案。

 

 

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为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自主申报或预审

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市、区、行委)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名称自主申报,非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进行名称预审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名称自主申报或预审后,向属地县(市、区、行委)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2.新设立的需提供《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重新登记的需提供原有营业执照

3.培训场地(所)产权属资料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4.从业人员身份证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练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5.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6.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协议(非联合举办的无需提供);

7.《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许可证》(非高危类无需提供);

8.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材料;

9.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审批登记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先证后照管理,由体育部门前置审批,通过后方可登记注册。

(一)部门受理。体育部门统一收集受理《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和初审资料。

(二)实地核验。体育部门对机构提交的表格、资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缺项的要及时通知机构进行材料补交。对资料审核通过的开展实地核验,对于核验不通过的机构,现场说明原因。实地核验应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登记注册。实地核验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体育部门在《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的审核结果栏中注明 “审核通过,符合设置标准”,并出具《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机构向属地县(、区、行委)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提交《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依法申请法人登记。

(四)备案。注册登记后的培训机构要及时向县(市、区、行委体育部门备案。提交填写《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备案书》、《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备案承诺书》《收费监管协议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备案回执。各县(市、区、行委)体育部门在收到培训机构备案材料后及时培训机构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全的应当立即通知培训机构。

 

附件:1.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2.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3.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

4.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备案书

5.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备案承诺书

6.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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