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25日 点击数: 次 字体:小 大
省运会组委会各部门,各单项竞委会,各代表团、代表队:
现将《青海省第十九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青海省第十九届运动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青海省第十九届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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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十九届运动会
青海省第七届残疾人运动会
组织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16日
青海省第十九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参加青海省第十九届运动会的各代表团、代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代表团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遵守规则、尊重裁判、尊重对手,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
(二)裁判员应当严格按照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公平公正执裁,遵守赛区规定,展现良好职业素养。
(三)出现违反《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及《青海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海省贯彻<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评选办法
(一)代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负责。各项目竞委会应结合宣传教育工作,设立专门的评选工作机构,各代表队、裁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代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经评选机构汇总审核后报竞委会审定。
(二)代表团的评选工作由组委会审计和纪律监察部负责。审计和纪律监察部将根据评选条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推荐,报组委会审定。
四、评选名额
(一)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的规定,由各项目竞委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评选名额。运动队的评选比例为5:1,运动员的评选比例为8:1,裁判员的评选比例为5:1。
(二)代表团的评选名额不限。
五、奖励办法
(一)组委会将在闭幕式上宣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名单。
(二)各项目竞赛委员会应在项目成绩册中公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名单,并授予获奖证书。
(三)评选结果应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揭晓,不得提前或推后。
附件:
青海省第十九届运动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树立“拿干净金牌”理念,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容忍、零出现”,营造青海省第十九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风清气正的竞赛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违规行为,是指在省运会举办期间,参赛运动员及辅助人员,参赛代表团、代表队,赛事组织方、承办方出现的违反兴奋剂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条 严格执行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对准入工作中弄虚作假、不遵守规范流程的,经查证属实,取消违规运动员参赛资格,并在各代表团、代表队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条 各代表团、代表队要加强所属运动员食品、药品、营养品的反兴奋剂教育和管控。对省运会组委会实施兴奋剂检查中检查结果呈阳性的违规行为,依据《反兴奋剂规则》相关规定,给予违规运动员停赛4年、取消该运动员所有个人成绩并追回奖牌、承担10例兴奋剂检查检测费用的处罚;对违规运动员的主管教练员给予停赛2年、承担10例兴奋剂检查检测费用的处罚,不得在处罚期内予以晋升技术等级、评选先进和参加任何计划内赛事的处罚;取消违规运动员所在代表团(代表队)的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承担20例兴奋剂检查检测费用,并将处罚决定通报代表团(代表队)所属政府。
第四条 各代表团、代表队要加强省运会期间的运动员行踪管理,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工作。对于在兴奋剂检查中出现推诿、延误、拒不配合等情况,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停赛等处罚。
第五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大型赛事食源性兴奋剂防控工作指南》(体反兴奋剂字〔2021〕584 号)规定,赛事组织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运动员的肉食品安全,做好肉食品兴奋剂风险防控工作,包括严格管理和检测赛事食品,确保运动员饮食安全,防止禁用物质通过食物污染或误食影响赛事,或造成参赛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如果赛事承办方和赛事接待方未能遵守赛事食源性兴奋剂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导致运动员禁赛、赛事成绩作废、赛事舆情等负面后果,将被追究兴奋剂违规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的违规行为,由省运会组委会反兴奋剂工作部牵头组织开展深入调查。依据调查结果,组委会将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和责任方追责处理实施处罚。
第七条 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和组织,如对兴奋剂检测结果以及违规认定有异议,可在20个工作日内向组委会反兴奋剂工作部、审计和纪律监察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省运会期间接受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举报,举报可匿名,举报信息依据《反兴奋剂规则》和相关国际标准,在确保举报信息安全、保密的前提下进行及时处理,并对提供兴奋剂调查重要线索的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971-8234651/010-84376231(24小时热线),举报邮箱:jubao@chinada.cn /qhstyjfxfjzx@163.com。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在省运会举办期间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青海省第十九届运动会组委会。
青海省第十九届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青海省第十九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赛风赛纪工作,进一步规范赛风赛纪违规处罚,依据《青海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运会组委会相关部门、各项目竞委会承担省运会相应项目赛风赛纪的监管责任。
第三条 各代表团、代表队承担本单位参赛队和人员赛风赛纪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省运会组委会审计和纪律监察部、竞委会负责对赛风赛纪违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人员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条 在各项目比赛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赛风赛纪违规:
(一)为谋求不正当参赛利益,赠送或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接受宴请、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安排的;
(二)在运动员资格方面弄虚作假,或对运动员资格审查不严,导致资格争议的;
(三)出现重大错判、漏判,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选派技术官员和干扰影响公正执裁的;
(四)组织、参与操纵比赛、消极比赛的;
(五)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六)发表涉及地域、民族歧视言论以及其他不实或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迟报、瞒报已发生的赛风赛纪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赛区管理规定的;
(九)其它损害体育形象和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言行。
第六条 赛风赛纪违规的处罚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运动员、教练员、代表队参赛资格;
(五)暂停相关裁判员1至3场省运会比赛或取消执裁资格;
(六)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第七条 赛风赛纪违规的行业处罚方式包括:
(一)全省体育系统通报批评;
(二)禁止相关单位代表队、运动员、教练员等相关人员1至4年内参加全省性体育赛事;
(三)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或终身禁止执裁;
(四)向所属市州、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处罚决定。
第八条 处罚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九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十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干扰处罚、抗拒调查,或同一单位、同一人在省运会上连续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宣布并执行。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运会最后一个项目结束之日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青海省第十九届运动会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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